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浙江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是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信息和受理公开信息申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5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71-81050523
传真号码:0571-87053327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分工;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文件;
3.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4.反映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内容的重点工作、重要活动,以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采购、财政预决算、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建议提案、地方金融组织”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渠道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sjrb.zj.gov.cn/)有关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关栏目中查阅。另外,还将通过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1050523,传真号码:0571-87053327。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5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络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上提交。网站地址为:https://sjrb.zj.gov.cn/。
联系电话:0571-81050523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5号楼。
联系电话:0571-81050523
传真号码:0571-87053327
邮编:310025
3.当面申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5号楼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申请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71-81050523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的“办件查询”栏目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四)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1)申请人通过网络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收到申请的时间;
(2)申请人以EMS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邮寄、传真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和救济方式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浙江省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71-87052472,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1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71-88497846,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9号,邮政编码:310012。
附件: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样表.doc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