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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解读】关于《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版)》政策解读 | ||||||||||||
| 发布日期: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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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裁量基准修订工作有关要求,我局对2022年出台的《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省司法厅部署要求各省级单位对各自领域的裁量基准按照新的基准规定进行修订,据此我局研究起草了《修订版》,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相关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执法尺度和标准。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省基准规定》的新要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将裁量阶次由三阶次增加到五阶次,二是明确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三是明确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适用情形的通用性规则。 (一)裁量阶次由三阶次增加到五阶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订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要求“明确设置不予或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档裁量阶次”,据此将原来的三档裁量阶次增加到五档裁量阶次,对处罚事项全部新增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档阶次。 (二)明确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根据《省基准规定》第十六条,《修订版》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具体适用情形规范,明确了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减轻处罚情形: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等;从轻处罚情形:主动配合调查、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整改、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阻碍或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等。 (三)明确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的通用性规则 根据《省基准规定》第十五条,《修订版》在原第六条的基础上,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定义和概念作出明确阐释。根据《省基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修订版》第十二条完善了处罚的罚款幅度。 四、解读单位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五、解读时间 2026年4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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