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罚则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基准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 |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36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 |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36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 |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 |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37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4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38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
5 |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 |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39条第1款“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6 |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40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7 |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未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41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8 |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应采取的措施 |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42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第31条第1款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9 | 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的 |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43条第1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融资担保公司违法情节严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禁业处罚的 |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43条第2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禁止在1年内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禁止在1年至5年内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禁止在5年至10年内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终身禁止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1 | 典当行违规进行资金借贷和资产比例管理违规行为的 |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0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处0.4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2 | 违规执行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和当金利率行为的 |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1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处0.4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3 | 典当行未按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行为的 |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2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14 | 违反典当行不得从事行为的 |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4条第1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案涉金额低于5万的;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处0.4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案涉金额低于10万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案涉金额高于50万的;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5 | 典当行未按规定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和绝当物的 |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4条第2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改正,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6 | 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和注册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 |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4条第3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0.4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7 |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 | 处罚依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处罚条款:第43条“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警告,并处0.72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8 | 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 |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3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9 | 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3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 | 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示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四)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5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可以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一)未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示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四)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
21 |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开展业务,未按照规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 |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6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22 | 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 |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23 | 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24 | 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风险处置措施的 |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风险处置措施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5 | 依照《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处罚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关处罚 |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9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处罚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4%以上5%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26 | 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4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7 | 民间借贷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4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并处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借款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借款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借款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并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借款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并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8 |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 |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处集资金额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处集资金额20%以上44%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集资金额44%以上76%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处集资金额76%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29 | 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 |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处集资金额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处集资金额20%以上44%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集资金额44%以上76%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处集资金额76%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通报有关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
30 | 对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警告,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警告,并处36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31 | 协助开展非法集资的 |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1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32 | 与被调查非法集资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 |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6条第1款“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 不予处罚。 |
减轻 |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