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30000728927749F/2026-10105475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省委金融办(省委金融工委、省地方金融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72-2026-0001
成文日期: 2026-04-21 有效性: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委金融办(省委金融工委、省地方金融局)


杭州市、宁波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其他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各处、机关党委、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中心:

现将《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对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进行细化量化。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地方金融管理(工作)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查处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因素相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具体对象、持续时间、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改正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等。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指导服务、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督促各类主体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五档裁量阶次。

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是指因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

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金融违法行为,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单一、‌主观过错较小或存在过失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等情形。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或者处罚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改正等情形。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两年内在浙江省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地方金融领域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管理(工作)部门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且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线索、证据等材料的;

(六)配合地方金融管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减轻处罚下限原则上不低于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的80%。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且造成较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包括以下情形:社会危害性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外,原则上依法给予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一般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减轻处罚:Y×80%以上至Y以下,以下不含本数;

从轻处罚:Y至[Y+(X-Y)×30%]以下,以下不含本数;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上不含本数。

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没有最低罚款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三条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同或者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适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表》没有规定具体应当或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分别依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当本规则规定的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较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对本规则的适用情况进行解释。本规则施行后,“法律规定”“处罚依据”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及附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2〕34 号)同时废止。

附则: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附则

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序号

违法行为/罚则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基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36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36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37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4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38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5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39条第1款“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6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40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7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未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41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8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应采取的措施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42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第31条第1款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9

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的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43条第1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融资担保公司违法情节严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禁业处罚的

处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第43条第2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禁止在1年内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禁止在1年至5年内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禁止在5年至10年内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终身禁止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

典当行违规进行资金借贷和资产比例管理违规行为的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0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处0.4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违规执行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和当金利率行为的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1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处0.4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典当行未按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行为的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2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4

违反典当行不得从事行为的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4条第1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案涉金额低于5万的;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处0.4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案涉金额低于10万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案涉金额高于50万的;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典当行未按规定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和绝当物的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4条第2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改正,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

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和注册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处罚条款:第64条第3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0.4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

处罚依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处罚条款:第43条“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警告,并处0.72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3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9

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3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

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示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四)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5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可以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一)未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示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四)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21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开展业务,未按照规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6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2

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3

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4

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风险处置措施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风险处置措施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5

依照《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处罚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关处罚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9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处罚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4%以上5%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26

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4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

民间借贷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处罚条款:第44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并处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借款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借款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借款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并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借款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并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处集资金额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处集资金额20%以上44%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集资金额44%以上76%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处集资金额76%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9

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处集资金额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处集资金额20%以上44%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集资金额44%以上76%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处集资金额76%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通报有关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30

对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警告,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警告,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警告,并处36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1

协助开展非法集资的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1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2

与被调查非法集资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6条第1款“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款。

不予处罚。

减轻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前述违法行为,且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同时适用《规则》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