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2892774-9/2022-000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公开日期: 2022-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问答解读】《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1.问:《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本规则的制定依据,一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规规章设定的罚则;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关于处罚情形、处罚标准、裁量标准定义、裁量标准计算等有关规定。

2.问:《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查处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行政处罚行为。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实施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行为时均应适用本规则。

3.问:《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规则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则共16条,主要包含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类处罚标准情形、各类处罚标准罚款金额计算方式等内容。第二部分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清单,共包含32个违法事项,主要是将地方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作了处罚标准的细化。

4.不同裁量情形的处罚标准如何确定?

答:一般处罚的处罚额度:[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从轻处罚的处罚额度: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至[Y+(X-Y)×30%]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从重处罚的处罚额度:[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上不含本数)。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没有最低罚款金额时,Y值为零。

5.问: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答:浙江省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以及浙江省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政策咨询联系人:傅晨柠    联系电话:0571-8105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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