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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4-03-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
省内有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相关科技企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在浙江省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函》工作要求和省政府工作安排,为扎实有序推进全省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现将《浙江省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浙江)专项工作组 (省委金融办 浙江证监局代章) 2024年3月11日
浙江省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在浙江省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有关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全省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试点目标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立足浙江省实际,通过试点引导资本市场行业机构持续强化数字化思维、数据应用能力、数字技术应用和自主可控能力,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资本市场各个领域的先行先试,促进形成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稳妥发展的良性生态,努力打造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省域样板,推进资本市场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守正创新。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严防利用“科技”名义模糊业务边界,杜绝以“创新”之名突破现行规定。 (二)坚持需求导向,力求实效。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作为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制约资本市场行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为目标,探索依托金融科技创新手段解真题、真解题。 (三)坚持安全可控,有序发展。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动,统筹安全与发展,平衡好促创新和防风险的关系,有效识别并防范试点相关业务合规、系统安全、数据安全风险,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以面向相关机构征集具体项目的形式开展。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公地在浙江省的机构以及在浙江省有重要分支机构的全国性机构可自愿申报参加试点工作:一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二是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的审计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三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四是基金托管机构;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六是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试点机构可以独立申报或多家联合申报,严禁虚假申报、挂名申报行为。鼓励试点机构与科技企业联合申报;试点机构与科技企业联合申报的,不限定科技企业注册地,且科技企业可作为牵头申报单位。 四、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成立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浙江)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工作组),负责推进全省试点各项工作。各市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一)试点项目申报和遴选 各市负责组织辖内试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省工作组。省工作组组织相关专家围绕项目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目标合理性、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可结合浙江省产业发展方向、政策支持等内容,对申报项目进行附加评价。遴选结果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进行专业评估。 (二)试点项目公示和核准 对通过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专业评估的项目,省工作组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未发现重大隐患或申报单位已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对相关风险隐患作出防范和建立补偿机制,且试点机构书面承诺严格遵守试点项目方案的,允许启动试点并正式对外公布试点项目信息。 (三)试点项目风险监测和处置 省工作组加强试点项目运行状况监测,及时识别并防范化解潜在风险。试点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项目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省工作组。试点机构应切实履行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健全信访投诉处理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纠纷。 (四)试点项目评估和退出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会同省工作组适时组织试点项目的阶段性评估。试点项目达到预期效果且未发现明显风险隐患的,可转常规化运营;未能通过评估的,做好业务和技术优化改进;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退出试点。 试点项目运行期间,对于未能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违反试点承诺或者借助试点工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试点机构,视情况暂停或停止试点;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 自行申请退出或者强制退出的试点项目,应严格执行退出方案,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对市场平稳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五、配套机制 (一)激励机制。试点项目正式转常规运营的,通过社会公示、行业通报、纳入省级有关政策支持体系及奖励范围等方式对试点机构予以鼓励。鼓励各市政府出台试点支持政策,加大人才、专项资金等扶持力度,为试点开展提供有力政策保障。 (二)容错机制。在试点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安排的前提下,对试点项目可适度给予监管弹性。试点项目试点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业务差错,未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或对投资者损失作出合理补偿,未对证券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造成影响的,相关部门可以从轻或免除对试点机构的处罚。 六、科技企业试点辅导 设立试点辅导阶段,专门面向暂未找到试点机构联合申报试点的科技企业。试点辅导各项工作参照试点工作对应环节的程序要求开展。相关项目完成试点辅导并申报试点的,仍须由相关科技企业与试点机构联合申报。 注册登记地在浙江省的以下四类机构可自愿申请试点辅导:一是纳入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下设的信息技术子公司;三是主营业务为金融科技的上市公司;四是其他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科技企业。上述四类机构可以独立或多家联合自愿向省工作组申请参加试点辅导。 七、申报方式 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将常态化开展,项目遴选由省工作组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安排(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首批项目遴选征集日期为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对于未能纳入当期批次遴选的项目,可纳入后续批次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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