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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同意浙江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的批复 | ||||||||||||
发布日期:2021-10-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浙金管许〔2021〕91号 浙江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及名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袁建华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应要求其严格遵守典当行有关监管规定,忠实勤勉履职。 二、同意你公司股权变更。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其中: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80%;浙江华盛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占20%。均为股东实缴货币资本。 你公司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变更股权结构后的有关工作,依法依规经营,规范服务。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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