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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宁33号建议的答复 | ||||||||||||
发布日期:2020-09-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浙金管提〔2019〕55号 钟建波代表: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宁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防控金融风险的相关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经与省财政厅协商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建设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我省率先在全国部署推进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初步建成了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商业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但由于部分地方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市县机构“小而散”与银行合作困难,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较为普遍,考核激励导向有偏差、普遍未实施尽职免责等问题,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尚未真正形成合力。因此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防控金融风险的相关建议》具有很强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借鉴和吸纳。 一、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主要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落实工作责任 省政府多次召开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建立工作任务清单,倒排工作时间表,全面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各市、县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建立通报制度。 (二)出台政策文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坚持融资担保行业“准公共产品”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的主业导向,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 (三)狠抓工作进度,初步建成担保体系 省、市、县三级政府都建立了工作领导机制,出台了当地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政策文件,实现了省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基本覆盖,截至2019年5月末,全省已经落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108家,其中省级3家,市、县(市、区)级105家,注册资本合计288.84亿元,其中国有资本出资279.25亿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96.68%。 (四)支小扶农,不断扩大政策性业务规模 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启动以来,整个体系在保余额持续增长,2018年末纳入体系的107家担保机构中,2016年已实际运作的82家担保机构年末在保余额从171.48亿元增长到256.4亿元,年均增长22.28%;新设的25家担保机构2018年末在保余额41.27亿元。2018年末105家市县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保余额245.35亿元,在保户数23877户,改善了大批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融资环境。 (五)省担保集团龙头骨干作用逐步发挥 制定了省担保集团绩效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省担保集团风险补偿办法,省担保集团的龙头骨干作用逐步发挥。目前,集团公司已与62家机构(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48家)签订再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截至5月末,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余额18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9.1%,责任余额88.7亿元,担保客户数30680户,再担保业务全部为单户500万元以下,充分聚焦支小支农,体现普惠性和政策性。 (六)推动建设担保体系新格局 2018年9月,省担保集团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签署再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对符合条件的我省融资担保业务承担20%风险责任,建立了国家、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新格局。截至2019年3月末,我省近84亿元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担保基金合作范围。同时,宁波市成为全国首家与国家融资担担保基金合作的唯一计划单列市。 (七)探索建立民企发债增信工作机制 积极组织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大力推进为民企发债政策性担保公司建设。省级和杭州市新组建了注册资本分别为50亿元和40亿元的融资担保公司;温州、嘉兴、绍兴等市将当地政策性担保公司分别增资到19亿元、5亿元、10亿元;金华市明确了增资到3亿元的方案且已到位;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落实现有担保公司承担相应职能;宁波、湖州等市明确了进一步增资的方案。 (八)不断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今年3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公职人员在国有金融机构的兼职行为,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独立市场主体”;5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国有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职人员在国有金融机构兼职行为,不断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充分发挥股权董事作用,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大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九)加强宣传帮扶,组织担保机构培训 我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多次赴全省各地专题调研,督促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在《浙江日报》推广省内部分优秀担保机构的做法。推动省担保集团与地方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分别在丽水、湖州举办专题对接活动,推动省和地方政府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举办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培训班,加大对政策融资担保机构高管培训,强化业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 二、关于所提问题和建议 (一)关于深化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改革问题的建议 目前,全省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等现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迫切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需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督促规范公职人员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兼职行为。2017年,省财政厅会同原省经信委、原省金融办制定了《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绩效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金〔2017〕48号),对省担保集团经营业绩考核侧重其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考核盈利性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要求全省其他政策性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二)关于推动建立更紧密、更高效的集团化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议 各地政策性担保机构存在“小而散”现象,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股权纽带尚未建立,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尚未真正形成合力。根据省领导要求,目前我局已经起草了完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提出了推动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整合县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担保机构的思路,进一步发挥省担保集团的龙头骨干作用,构建全省统一有效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三)推动对银行业扶持小微企业的考核的建议 自开展银担合作以来,督促省担保集团不断推进“担保体系+银行系统”的整体合作,基本建立了省担保集团、市县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方再担保风险分担机制,风险分担指导比例为4:4:2,有效提升全省融资担保行业抗风险能力,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国办发(201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深入推进“担保体系+银行系统”的整体合作,积极沟通、推进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对银行业扶持小微企业的考核,适时借鉴宁波市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四)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融资担保代偿基金的建议。 2019年1月,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风险补偿办法》,通过风险补偿的方式弥补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亏损,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办法。鉴于我省已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目前暂没另设融资担保代偿基金的考虑。 三、下一步工作 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局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拓展为民企发债增信担保规模,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督查通报 已经分解下达2019年500亿元的工作目标,明确地方担保公司允许代偿率5%,建立每季度通报制度。 (二)发挥省担保集团公司的龙头作用 省委已经组建了省担保集团公司党委,新的领导班子也已到位。下一步将会同省担保集团公司加大对地方担保培训和业务指导、再担保分担风险、再担保费率优惠等多种方法和措施,鼓励地方担保公司更好发挥作用。 (三)推动市级政府担保公司整合 推广台州信保基金模式,鼓励各市政府优化担保行业结构,推动市级担保公司整合县(市、区)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市级担保公司,增强担保公司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与银行合作开展批量担保业务,简化担保条件,扩大服务规模。 (四)把政策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纳入融资畅通工程的重要内容 我局代拟起草的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政府抓紧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等政策,降低或取消盈利考核要求,实施尽职免责,重点考核担保业务指标。 (五)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指导市县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管理考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按照国有企业的规范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内部控制、加强分险管理。不断完善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制及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用,强化担保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管队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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