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2892774-9/2020-0055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公开日期: 2020-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浙金管〔2020〕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地方金融管理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省地方金融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决定对地方金融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决策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 相关职能处室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责任主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草案拟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审核提交和督查工作。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承办处室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分管领导协调或者由主要负责人确定牵头的承办处室。

第七条 承办处室在拟订草案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排查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

第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等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除了为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不宜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组织风险评估;

(四)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实施;风险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应当按照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7个工作日前,承办处室应当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送合法性审查,承办处室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等。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承办处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草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报请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批准或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通过后,应当制发公文,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实施后评估制度。必要时,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经评估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事项的,或者建议对决策事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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