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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 ||||||||||||
发布日期:2020-11-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2019年11月10日局党组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红船精神,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推进浙江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局领导、处室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实行局党组全面领导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负责签署上报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国家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条 副局长(含相应职务的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党组成员、其他省管厅级领导按照分工协助局长或副局长工作,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 副局长、党组成员和其他省管厅级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分管领导商量决定;参加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等上级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长汇报,相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统一收文办理。 第七条 局长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 实行局领导AB角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局领导为A角,同时明确一名局领导为其B角;A角出访、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角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八条 局机关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其他处级干部协助处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处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处长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处室的工作由处长委托其他处级干部负责。 第九条 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面对涉及多个处室职能、难度较大的工作时,要发扬风格,勇挑重担,不推诿、不扯皮,齐心协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正确履行职能 第十条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全面落实省政府“两强三提高”建设行动计划,勇于创新、依法监管,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深化 “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地方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衔接,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地方负责监管的各类金融组织规范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金融监管队伍,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机关。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或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改革事项、重要金融监管政策、重要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由局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需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局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机关。 第十七条 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遵循分类管理、创新发展、稳妥审慎、严控风险的原则,坚持审慎监管,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地方金融组织的合法、稳健、高效运行,提高竞争能力。 第十八条 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业改革开放的实际,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金融法规的建议,向省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十九条 以局名义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经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重大事项的,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秉持公开透明的政务服务理念,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推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完善办事事项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和局门户网站等开通网上受理渠道,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的情况,接受询问和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认真查处和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束。 第二十六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局领导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取信于民。 第二十七条 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充分发挥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和局机关纪委的作用,强化效能监察,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行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及其他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组成员和其他省管厅级领导组成,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一)会议组织安排。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一般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研究报请省人大、省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3.研究决定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报送上级国家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4.研究制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改革事项等; 5.研究决定监管政策、制度和规则,以及监管执法和审批审核中的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执行计划、会议培训计划、外事活动计划和重要会议安排; 7.研究决定重要建设项目、重要政府采购、重要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8.研究决定局机关、局属单位和局主管社会组织的重要事项; 9.研究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0.其他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局长直接确定;如其他局领导提出须报局长确定;如有关处室提出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局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并汇总。 凡提交讨论的事项涉及相关处室的,会前应进行充分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分管局领导协调仍不一致的,应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存有不同意见而未经分管局领导协调的,一般不安排会议讨论。 (四)会议筹备。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局领导指定列席人员。原则上所有上会议题都需准备会议材料。 (五)会议议事程序。1.严格议题。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在会上临时动议。2.充分讨论。会上汇报问题,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要安排足够的讨论时间,参会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和观点。3.集中决策。会议召集人要在充分听取和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4.会议记录。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如实记录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决定等会议内容。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起草和编号,并由局长签发。5.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指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其他人员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会议召集人同意并告知局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参加人员应按照保密规定要求,做好保密工作。6.决策实施。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局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处室负责落实。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局领导以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召集、主持、确定参会人员。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协调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局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专项工作,研究处理有关具体问题、重要工作的协调实施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会议主办处室拟定,经局办公室会签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会议主办处室负责会议组织及会务等工作。 (四)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主办处室负责起草,经局办公室核稿、统一编号,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 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上级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先进等。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总体安排,召开全省地方金融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有必要,在请示省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第三十四条 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以局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减少参加人员,缩短会议时间。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实效。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会议,确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各处室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并须邀请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领导参加的,原则上每个处室一年只召开1次。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出席本局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三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凡要求局领导参加的,原则上按分工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如分管局领导不能参加,由局长指定,办公室做好协调。凡要求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指定,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领导汇报,并向相关处室通报。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办理。以局名义或以局承担的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向地方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以及要求地方政府报文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发送到本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办文程序统一送批,不得多头接收和送批;未经办公室送批的公文,不予办理。一般公文由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报送分管局领导阅批后交由有关处室办理,重要公文报局长阅批。特殊情况直接报局领导个人,并已签署了意见的公文,交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补办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同意”;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条 以局名义报送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国家机关的公文,除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省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意见有分歧的,主办处室应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 以局名义发文,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分管局领导的,经相关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签发;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涉及人事、机构编制、重大资金安排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行文,经相关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报局长签发。省级部门联合发文的,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各处室应按局领导分工报批公文。紧急公文如遇领导外出,可由主办处室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B角代签,或事后补签。 第四十三条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办理工作,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字数,提高公文质量,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能合并的尽量合并下发;能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局名义发文。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 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四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开支,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四十六条 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七条 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工作部署以及改进工作作风的各项规定,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八条 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坚决执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执行过程中,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局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条 严格新闻宣传纪律,局宣传工作,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重要宣传事项、重大宣传主题的宣传报道方案计划、新闻稿件、对外宣传口径,必须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必要时报局长批准。 第五十一条 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坚持自觉学习、认真学习,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带头解决问题。到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要简化调研接待工作,不铺张浪费。 第五十三条 除省委、省政府以及局统一组织安排外,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各类论坛及外出授课和各类评审等;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上市仪式等活动;不参加地方举办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局领导参加的活动,须报局长同意后安排。从严控制开展节庆论坛展会、考核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开展。 第五十四条 严格局领导文稿发表,代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表的讲话和文章,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局长批准。未经批准,局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五十五条 局领导出访或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局人事处、办公室负责安排,须报局长批准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需请省政府领导会见、宴请外宾或出席本局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杭出差、出国或休假,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备制度。其他局领导离杭出差、出国或休假,应事先经局长批准;处室主要负责人离杭出差、出国或休假,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并在离杭前告知局办公室、人事处。 第五十七条 局全体干部职工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各处室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局办公室要加强政务督查,对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交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或未按时完成的,要予以通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工作制度、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原《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浙金融办〔2017〕1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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