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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
发布日期:2020-11-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门户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局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主体责任处室,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各处室负责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及时报送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及保密性负责。 第五条 下列信息应及时主动发布: (一)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政策解读; (四)年度、季度相关金融数据;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务预算、决算信息;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各处室提供的信息经处室保密员保密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按程序发布。重要类、敏感类信息需填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报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发布。 第七条 各处室采写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领导检查、调研活动等信息,按照“宜快则快”原则予以发布,最迟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 依据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更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带密级的文件,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同级机关的往来函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 编号:年第号
注:本表审批通过后由机要秘书保存并依此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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