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2892774-9/2015-004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金融办,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浙金融办〔2015〕5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44-2015-0004
成文日期: 2015-08-13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金融办 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13   访问次数:1247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2009年以来,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在全省确定了第一批22个试点县(市、区),探索出一条保险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新路子,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还存在覆盖面偏低、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国保监会等五部委《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 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精神,发挥好保险的融资增信和风险分散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服务小微的政策导向

(一)坚持服务小微经营主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性用途。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单户累计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包括银行贷款利息和保险费,银行和保险公司不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险机构要结合市场实际,按照优价优质、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保费费率,保证保险年化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贷款本息的3%,对优质客户、续保客户可给予适当费率优惠。

二、进一步完善运行模式

(三)由各地市统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第一批22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各市将所辖县(市、区)一并纳入,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大数法则”,提高金融机构集约化经营水平,切实提高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着力发挥好政府的引导推动及在风险补偿、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在自愿基础上选择若干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丰富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开办此项业务,推动保险和银行机构形成合力,建立、完善符合当地特点和需求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行模式。

(四)优化业务流程。支持保险机构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银保双方要进一步优化资信调查、风险审核等业务操作流程,简化手续,为小微企业提供定制式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银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按期还本付息。

(五)合力加强风险管控。保险机构和银行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按7:3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银保双方要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信息披露、系统互通互联、贷后管理、欠款追偿、业务培训等多个环节紧密合作。银行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把小额贷款质量关,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下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5%,可停办该项业务。保险公司要按照监管规定足额计提各项保险准备金,可研究计提大灾风险基金,充分防范大灾风险。鼓励借款人在同一保险机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

(六)保险机构要加强专业化力量建设。保险机构重点要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和增值服务、信息化建设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开发更灵活、更适应小微企业需求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体系。保险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资金“短、小、频、急”的特点,加快理赔进程,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并利用自身专长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保险机构要在各市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营机构或网点,增配专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七)创新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小微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特色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为私募债等融资业务提供保证增信服务,鼓励发展资产监管责任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账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充分发挥我省互联网金融的优势,鼓励保险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络电商平台及有关交易场所合作,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技术、业务模式和服务创新,发展信用保证保险。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八)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省级风险补偿制度。为增强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由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按不超过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进行风险补偿。

(九)建立完善市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政策。各地要出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政策,建立超赔风险准备金制度,明确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过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给予一定标准的风险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或奖励。对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小微企业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在年度金融机构考评中给予适当加分。  

(十)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各地也可根据条件引入当地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十一)深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通过省市县联动,以市县为主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设区市和所辖县区联合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同设立财政补助、补偿资金,以增加贷款企业数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各地科技局、银行、保险公司要深化合作,梳理科技企业融资需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早启动该项工作。省财政将按照省科技中小企业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对各地给予支持。

(十二)试点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试点对经营小微企业保险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征信中心统一部署,会同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制度。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省金融办会同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司法机关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指导、推动各地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制定、信息汇总和宣传推广工作,加强对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四)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失信惩戒机制。各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可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奖励和荣誉。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加强宣传推广。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产品体系,积极通过自身渠道、政府窗口和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小微企业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认知度。

(十六)本意见自2015年9月13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5年8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5号楼  邮政编码:310025  电话:0571-81050529
浙ICP备19031369号-1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7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