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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试点的批复 | ||||||||||||
发布日期:2025-04-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委金融办(省委金融工委、省地方金融局) | ||||||||||||
浙金管许〔2024〕97 号 丽水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你单位《关于转报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请示》收悉。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浙金管〔2020〕48 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申请材料及你单位的审核意见,同意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二、你单位要会同景宁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指导督促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适当方式对退出情况予以通报,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要依法依规处理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事项,退出试点后,不得再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发放贷款等相关业务,不得使用全省的浙江小额贷款公司标识及相关商誉等。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 年 12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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