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国丰融资租赁
(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 | ||||||||||||
发布日期:2025-01-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委金融办(省委金融工委、省地方金融局) | ||||||||||||
浙金管许〔2025〕5 号 国丰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高管的请示》已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 号)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浙金管〔2021〕8 号)等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余明星。余明星任职后,应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和要求,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任职岗位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忠实勤勉履职。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融资租赁行业各项监管规定和要求,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合规经营,严禁从事涉政府隐性债务等违规融资业务,切实防范风险,并及时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事宜。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9 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