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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温州市洞头鑫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法人等事项变更的批复 | ||||||||||||
发布日期:2024-03-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
浙金管许〔2023〕118号 温州市洞头鑫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变更的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受理(受理号:浙金管受理〔2023〕81号)。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4号)等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李启辉将其持有的33.4%股权转让给浙江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李宪瑜将其持有的15.6%股权转让给浙江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你公司股权结构为:浙江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股83%,温州市新世纪水产有限公司持股17%。 二、同意赵舒怡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赵舒怡任职后,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变更相关事项信息。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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