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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同意浙江盛元智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
发布日期:2023-04-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 ||||||||||||
浙金管许〔2023〕12号 浙江盛元智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收悉,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4号)等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你公司的25%股权、宁波泰磊石化有限公司将持有你公司的25%股权、王鹤群将持有你公司的25%股权,合计75%股权转让给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你公司股权结构为: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持股75%,杭州哲鹏机械有限公司持股2%,童琼瑶持股23%。 二、同意童琼瑶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童琼瑶任职后,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变更相关事项信息。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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