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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539号提案的答复 | ||||||||||||
发布日期:2023-12-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浙金管提〔2023〕64号 秦臻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539号《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助推扩中提低和共同富裕的建议》提案收悉。我局作为提案的主办单位,会同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了我省在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我们认为很有针对性和实践性,对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我们将积极采纳、运用。 一、有关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加快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建议 1.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全覆盖。浙江银保监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信用建档评级方案,建立银农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农创客、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层分类逐户对接,共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在2021年提前实现建档评级全覆盖目标基础上,持续推动建档评级动态全覆盖和融资服务对接。截至2022年末,浙江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1070.95亿元,比年初增加256.77亿元,增长31.54%。 2.完善公共数据制度规范。2017年、2020年我省先后出台《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级政府促进数据共享、开放的职责,规范公共数据获取、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和安全管理的规程,初步搭建起公共数据制度框架。《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于2023年3月1日施行,破解了制约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制度性瓶颈,同时规范公共数据提供主体、使用主体和管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了公共数据边界、范围和多元治理体系,要求健全数据共享和开放制度、建立规范有序和安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机制,为共同富裕提供有效支撑。 3.加强农村人才培养。以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龙头企业骨干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能手为重点,采取定点定向方式,重点培养跨领域、会经营、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业“土专家”,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继续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提高教育培训精准化水平。 (二)关于加快外部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 1.强化公共数据高质量供给。遵循“一体化架构、差异化定位、多层级赋能”基本原则,统筹建设省市县三级公共数据平台,全面整合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国家数据,全面支撑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省域治理现代化。截至目前,11个设区市、90个县级公共数据平台已全面上线运行,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统一建设人口综合库、法人综合库、电子证照库、信用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库等五大基础库。同时,已开通11个设区市、29个省级部门共40条“数据高铁”。 2.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2009年以来,全省各地围绕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流转,进行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创新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2023年2月25日,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2023年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打造全省一体联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 3.推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切实履行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牵头推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逐步建成以省担保集团为龙头,市级担保机构为骨干,部分县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省市县三级担保机构体系。在“数智金融”体系内,建设全省政府性担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智浙担”),第一期已于2022年底上线并在“浙里办”上架。推行市县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担保集团和银行按4222比例分担风险。 (三)关于加快金融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1.强化金融要素保障。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工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资源投入,全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助推扩中提低和共同富裕,助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截至2022年末,全省农户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8%,高于农户贷款增速7.1个百分点。截至2023年3月末,全省涉农、山区26县贷款分别新增6004亿元、1143亿元,增速分别达20.7%、20.3%,高于各项贷款增速5.6个百分点、5.2个百分点。 2.做大做强政策性农业担保。2022年,省财政增加省农担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积极支持发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平台作用。同时,省农担公司依托全省各级农合联等机构,在设区市建立办事处49个、代办点35个,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同时,利用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桐庐等45个地区开展基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创新试点,有效推进省市县联动、政银担协同的支农服务体系建设。 3.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2022年,省财政厅对全省农业保险预算管理原则和要求进行明确,完善了各级部门保险承保计划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流程,增加对承保机构的管理特别是绩效管理要求。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出台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帮助全省粮食种植户增加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农户防灾能力,省级财政增加保费补贴约6621万元,各市县财政增加3237万元。持续实施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安排资金2500万元,鼓励地方创新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并给予相应保费补贴。 4.推动落实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在全省启动为期3年的巨灾保险试点。在省级层面建立跨部门巨灾保险试点专项工作机制,统筹规划试点工作,协同推进全省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同时,鼓励各地市按照“突出重点、保障民生,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分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单一或多种灾因保险试点。重点突出防灾减灾,创新“保障+服务”的设计理念,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5.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是指导开发专属信贷产品。如,农行浙江省分行设立“乡村振兴带头人贷款”,贷款额度最高达300万元;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设立500亿元乡村振兴人才专项信贷资金。二是完善保险产品体系。全省基本形成以省定险种(含中央险种)为主,地方特色险种为辅,商业保险补充的产品体系。省定险种共23个,地方特色险种从主要农产品向经济品种延伸,目前已开办的地方特色险种90多个,覆盖农林牧渔各领域。三是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提供成本、收益、财产、人身意外、食品安全等全面保障,满足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保障需求,目前已在杭州、衢州等地全面推广。截至2022年末,累计为1.6万户次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148.3亿元风险保障。 6.加大金融监管、考核力度。近年来,浙江银保监局多次对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真实性、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开展现场检查,覆盖全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财险公司,对发现的承保理赔未到户等问题严查严处。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出台《浙江省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将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并在全省金融系统内公布考核结果,激励金融机构持续改善金融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作用。进一步迭代完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进公共数据高质量供给。加强各类涉农应用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以数字化手段推动各类要素支持农业农村,为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助推扩中提低和共同富裕提供数据要素支撑。 (二)进一步促进乡村人才培养。完善省级农民大学、市级农民学院、县级农民学校以及实训基地和田间学校四级培训体系,加强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实施乡村绿领人才培育计划,深化十万农创客培育工程,完善农技人员、乡村卫生人员、农村学校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机制,加强乡村数字化建设人才引育。 (三)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金融资源和审批权限,强化银农融资对接,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持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永续债等补充资本、资金,增强金融服务“三农”能力。持续发挥存贷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四)坚持深化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点,创新涉农信贷、担保产品和服务,合理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长期信贷投放。拓宽农村资产抵押物范围,加大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禽畜、养殖设施等抵质押贷款,积极盘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资产。探索围绕“确权、赋权、活权、护权”的权益实现路径,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五)推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覆盖面。在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全覆盖的基础上,推动银行机构加强融资服务对接,持续优化服务模式,做到应贷尽贷,切实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覆盖面和用信获得感。引导银行机构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信息,根据其从事行业、投资回报周期和资金需求特点等建立差别化的融资授信模型,提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 (六)持续推动农险“提标、增品、扩面”。在夯实主粮作物保险保障基础上,推动保险机构继续深化地方特色农险,不断创新价格指数保险等产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进一步提质扩面。加大农险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继续对相关财险机构开展农险相关检查。 (七)继续深入推进巨灾保险。进一步完善省级层面跨部门巨灾保险试点专项工作机制,统筹规划试点工作,协同推进全省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温州、台州、丽水三个试点城市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风险预警机制、行业协作机制、内外联动机制等工作机制。同时鼓励其他地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继续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巨灾保险试点。 (八)持续深化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持续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农支小”的目标和举措,保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总量持续增长。聚焦优化区域结构,对支农支小较为薄弱的地区,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合理制定并提高2023年度担保发展任务目标。积极优化业务结构,加强对“三农”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服务。 感谢您对我省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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