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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问答解读 | ||||||||||||
发布日期:2021-04-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问: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10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作为全国性行政法规施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4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条例》的四项配套制度。2020年8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了《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 问:《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对象是谁? 答: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 问:《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等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等。 问: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监督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问: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例》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不低于5000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为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二)主要发起股东原则上应当为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当地企业法人,且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有相匹配的纳税记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大于拟出资额,且具有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自然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具备相应出资能力及持续出资能力。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存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职业放贷人”名录,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涉黑涉恶等情形的,不得担任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业务规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决策和重大风险应急制度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问:融资担保公司发生哪些变更事项需要备案? 答: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营业地址; (三)增加注册资本;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 (五)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六)变更业务范围。 问: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负面清单有哪些? 答: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问: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集中度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问:融资担保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该怎么做? 答: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注册地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报告,并根据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政策咨询联系人:孙彦飞 联系电话:0571-87056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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