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2892774-9/2021-0028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公开日期: 2021-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本解读】关于《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0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作为全国性行政法规施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4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条例》的四项配套制度。2020年8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了《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

三、制定依据

(一)国家层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等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

(二)省级层面。《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

四、制定过程

2020年9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三处组织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18日,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金融办、行业协会以及部分融资担保公司的意见。11月4日,召开了全省各市金融办及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11月16日,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14日,我局向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办法》(征求意见稿)。经梳理,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71条,采纳或部分采纳56条,不采纳的15条,主要是理解有误或与条例政策冲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5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责任、推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要求。其中,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共11条,主要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和期限,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备案有关事项,清算及终止有关规定。其中,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不低于5000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为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三章经营规则,共17条,主要包括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业务范围、业务负面清单、审慎经营、财务管理、呆账核销、业务集中度、融资担保费率、反担保措施、客户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条例》和四项配套制度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2条,主要包括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融资担保行业协会的作用等内容。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制度,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要求,加强非现场监管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提升风险的监测分析能力。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各方应当履行的工作流程及承担的责任,以及重大风险事件包含的十种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及处罚流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公开公示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其他类型融资担保公司的适用情况、生效时间及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六、解读机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七、解读时间

2021年3月23日


政策咨询联系人:孙彦飞  联系电话:0571-8705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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