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2892774-9/2021-0024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公开日期: 2021-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本解读】关于《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根据《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从准入管理、合规经营、监管责任、行业秩序、简政放权五个方面对典当行监管工作进一步进行了明确。8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监管通知》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了《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典当行

三、制定依据

(一)国家层面。《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

(二)省级层面。《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

四、制定过程

2020年8月份以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牵头起草《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和11月,两次发函书面征求各市金融办、典当行、行业协会和省级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12月,专门召开《实施办法》意见征求座谈会,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21日,我局向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通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梳理,共收到反馈意见41条,采纳26条,未采纳15条,其中设区市意见未采纳9条,典当公司意见未采纳6条,未采纳主要原因:与《监管通知》、《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监管规定》及《浙江地方金融条例》等现有政策冲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实施办法》。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分别是“总则”、“市场准入、变更与退出”、“业务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附则”,合计73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管部门及政策支持等内容。其中省级负责市场准入与退出,组织协调指导监管、风险处置;市、县做好当地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主要包括典当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审批、审批程序、申请条件、注册资本、股东资质、股权结构、高管条件、申报材料、分公司许可申请、营运资金、省级变更审批事项、市级变更审批事项、公示制度、股权登记、未营业或停业的处理、终止等内容。其中,申请许可证的典当行注册资本要求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明确支持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典当行申请许可证。支持近2年连续盈利且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负债率不高于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的当地法人企业作为典当行的主要法人股东。明确各方责任,县(市、区)政府履行日常监管和承担风险处置主体责任,控股股东承担典当行风险处置和流动性风险支持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经营。

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包括典当行的业务范围、禁止业务、回归本源、禁止当物、限制性当物、禁止委托、收当规定、收当操作、当金利率、综合费用、续当、当物管理、绝当处置、抵质押登记、限额规定等内容。典当行当户原则上应当为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法人或自然人,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综合费用按实际提供的服务和规定标准收取。明确了典当行资产管理要求,银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章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典当行的公司治理、风控制度、财务制度、安全制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客户保护、债务催收、当票管理等内容。公司治理中明确要求典当行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关联交易部分要求典当行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行表决回避,并在关联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典当行的省级监管职责、市县监管职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配合、年审和分类评级、监管人员责任、公司及人员违规处置、保密要求、许可证管理、行业自律等内容。

第六章风险防范与处置主要包括典当行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高管责任、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限制措施、退出处置、整顿行业秩序等内容。退出处置中明确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难以继续经营的,按破产、重组、违法、自愿退出等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第七章附则主要包括指引的规则解释、存量机构、生效时间等内容。对于存量机构给予2年过渡期。

六、解读机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七、解读时间

2021年2月9日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571-8705662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