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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 ||||||||||||
发布日期:2021-02-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问:制定《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从准入管理、合规经营、监管责任、行业秩序、简政放权五个方面对典当行监管工作进一步进行了明确。8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监管通知》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了《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问:《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适用对象是谁? 答: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典当行。 问: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监督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典当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典当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具体工作。 问:LPR利率新规下,典当当金利率按什么执行? 答: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问:对申请典当许可证的法人股东有什么新规定? 答: 支持近2年连续盈利且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负债率不高于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的当地法人企业作为典当行的主要法人股东。 问:对申请典当行许可证的自然人股东有什么新规定? 答:支持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的自然人作为典当行的自然人股东。 问:现有的典当行是否有过渡期? 答:《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施行前已经持有许可证的典当行,应当在本办法施行24个月内达到除注册资本外的其他各项要求,并重新申请取得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开展新的典当业务。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571-87056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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