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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关于《浙江省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暂行办法》的问答解读 | ||||||||||||
发布日期:2021-11-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问:制定《浙江省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由中央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由于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的制订完善需要一定过程,而地方金融组织数量较多,监管力量、监管手段不足,股权管理一直来较为混乱,甚至出现股东违规转让股权引发风险等问题。为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防范股东隐性关联持股和交易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我省率先在地方金融条例中要求地方金融组织进行股权托管。为落实《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办法,特制定《浙江省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暂行办法》。
问:《浙江省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是谁? 答:适用对象为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问:《浙江省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问: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监督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问:股权托管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职能的关系? 答:股权托管是指公司与股权托管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委托其管理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股权托管并非是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理职能的替代,而是有益补充,主要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提供真实、可穿透、可追溯的股权规范管理,协助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风险情况,有效解决股份公司股权质押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形成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
问:股权托管机构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地方金融组织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 (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配备熟悉股权管理法律法规及地方金融组织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 (六)具备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 (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八)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 (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问:股权托管机构的系统要求有哪些? 答: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完整支持股权托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各项股权托管服务,系统服务能力应能满足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业务的实际需要; (二)股权托管业务使用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自主维护、管理; (三)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未出现重大故障且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四)业务连续性应能满足地方金融组织股权管理的连续性要求,具有能够全面接管业务并能独立运行的灾备系统; (五)能够保留完整的系统操作记录和业务历史信息,并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的检查; (六)能够支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的数据标准报送地方金融组织股权信息。
问:股权托管业务如何收费? 答:为切实减轻地方金融组织负担,推动股权托管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考虑到股权托管工作需要人力和系统运维成本,股权托管机构对基础登记服务不予收费,对增值服务制定合理适度的收费标准,以覆盖基础成本为基准,不以营利为目的,切实降低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成本。
问: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的过渡期安排? 答: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股权托管机构办理股权托管;已注册成立的地方金融组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股权托管机构补办股权托管,如行业整体处于清理整顿阶段,可根据监管要求逐步开展股权托管。涉及境外股东相关托管事项的,期间自境外股东取得相关批准手续之日起计算。 政策咨询联系人:史丹丽 联系电话:87052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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