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2892774-9/2021-006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公开日期: 2021-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本解读】关于《浙江省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81日,我省正式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并按照规定将股权集中到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托管。股权托管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三、制定依据

(一)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

(二)省级层面。《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此外,《暂行办法》在股权托管协议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参考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2号)及其他省市关于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文件中涉及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的规定。

四、制定过程

在前期深入研究、广泛调研基础上,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为依据,充分借鉴银保监会、其他省市关于股权托管的相关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组织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并内部征求各处室意见20213月,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金融办、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的意见。49日,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深入研讨,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428日,再次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金融办、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的意见。723日,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梳理,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46条,采纳或部分采纳33条,不采纳的13条。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暂行办法》。在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后,于1027日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2日正式印发。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五章,共计21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明《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界定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范畴,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活动的职责。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明确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的业务条件、系统要求及保密规定,股权托管机构应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第三章股权托管业务,规定股权托管协议必备条款,明确初始托管、变更记载、解除托管等事项,要求股权托管机构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股权托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或股权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托管工作的过渡性安排,宁波市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解读机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七、解读时间

20211111


政策咨询联系人:史丹丽       联系电话:8705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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