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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 科学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指导意见 | ||||||||||||
发布日期:2020-09-07 访问次数:1645 信息来源:浙江银保监局 | ||||||||||||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网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匹配贷款期限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总结前期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科学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有利于优化信贷资金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开展生产经营;有利于减少企业经常性贷款周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利于改善融资环境,加强银企互信合作,更好发挥信贷资金在“稳企业”中的作用。各银行机构应牢固树立“银企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不断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有效满足企业合理中期流动资金需求。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基本定义。 本意见所指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包括: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下同)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服务,以及授信期限为1年至3年、单次贷款期限相对较短、但承诺符合条件的企业确保续贷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 (二)适用对象。 原则上,各银行机构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的企业,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合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符合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且自身具有一定的铺底流动资金; 2.依法合规经营,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 3.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产品有市场、有销路,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4.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愿意按要求提供自身相关信息; 5.银行机构基于审慎经营、合规管理目的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银行机构应根据自身信贷管理特点制定个性化的企业准入标准,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风险判断并开展业务,重点对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三)基本原则。 1.自主创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各行实际,自主创新、积极探索,“一行一策”、因行制宜,积极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 2.务求实效。准确分析企业的用款需求,科学匹配贷款期限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提供符合企业实际的服务模式,减少企业的贷款周转,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3.风险可控。严格落实贷款“三查”,更加有效把握客户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不因贷款期限变长而增加整体风险,着力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水平。 4.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内控制度要求,加强对相关制度、合同文本等的法律审核把关,确保各项创新在依法合规的框架下进行。 三、优化服务模式 各银行机构要在继续做好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总结经验,优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中期贷款内嵌年审制服务模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至3年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内嵌年审制,如年审未触发特定条件,则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该模式下,各银行机构应在贷款合同中合理设置年审标准,如企业基本面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则保持合同继续有效。如要提前终止合同,则应符合合同约定并与借款人充分沟通。同时,各银行机构应科学设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比例,积极探索长短资金搭配等更为灵活的服务方案,稳定贷款资金使用额度,合理匹配生产经营周期,优化贷款服务。 (二)中期授信内嵌预审制服务模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至3年的具有约束力的流动资金授信合同或协议,单次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在授信合同中内嵌预审制,如企业基本面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则确保续贷。 该模式下,各银行机构应在授信合同或协议中合理设置预审标准。在贷款到期前,对于仍有融资需求的,经企业申请,银行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预审。如企业基本面较前次贷款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应同意按原借款条件续贷,并在贷款到期日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客户,允许按照有关规定无还本续贷。 (三)循环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至3年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允许多次提取、循环使用,随用随借随还。 该模式下,以贷款实际提款期限确定利率及计息方式。各银行机构应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息,未使用贷款额度不计息。通过签订1至3年借款合同,“单笔短期周转、多次循环使用”的方式,在稳定企业融资预期的同时,使企业享受短期利率,降低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四、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各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套机制,确保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稳健有序开展。 (一)制定配套制度。各银行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管理制度和其他配套政策,确保业务开展依法合规、有章可循。完善风险定价方式,给予客户尤其是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的企业少上浮或不上浮的优惠利率支持。严格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两禁两限”要求。 (二)明确业务流程。各银行机构要根据自身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推进实际,建立科学高效的业务办理流程,简化续贷业务办理。明确业务涉及的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要素的授权标准及要求。按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要求,改造完善相关业务系统,提高业务办理的标准化、流程化水平。 (三)加强风险管控。各银行机构要针对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关键风险特征,建立客户“白名单”管理制度,提升授信准入、审批决策、贷后管理等方面精细化管理水平。合理测算营运资金需求,严格遵守受托支付等要求。丰富监测手段,多维度交叉验证客户信息,准确识别企业风险状况变化。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风控能力,推动风险管理从被动向主动转变。同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建立长期监测和不定期排查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四)强化考核激励。各银行机构要立足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大信贷倾斜力度,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对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开展较好的分支机构,给予有效的正向激励。合理确定风险容忍度,建立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办法,激发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推广积极性。 五、切实强化综合保障 (一)争取总行支持。各银行机构在浙分支机构要主动向总行汇报,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将浙江作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的重点区域。争取在差异化审批授权、行业授信政策、风险容忍度以及信息系统模块等方面获得支持,根据浙江区域经济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方案,确保相关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二)强化监管推进。各级监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监管引领和政策解读,鼓励并推动银行机构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研究建立监管量化考评机制,及时了解评估各银行机构业务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到位、业务考核不达标的机构,强化监管督导、窗口指导和管理评估。 (三)做好宣传推广。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注重总结良好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予以推广。各银行机构要充分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加强产品宣传介绍,重点对存量短期流动资金到期、符合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准入条件的客户,在贷款到期前由客户经理重点做好宣传工作。推动企业家教育工作,支持企业在运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优化负债结构的同时,提高资金运用的规范性。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银监局代章) 2019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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