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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取消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 | ||||||||||||
发布日期:2020-09-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浙金管核〔2020〕17号 丽水市金融办: 你办《关于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小额贷款试点并解散该公司的请示》(丽金融办﹝2020﹞18号)收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及《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24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要求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解散公司的申请材料、遂昌县人民政府及你办的审核意见,同意取消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 二、你办要会同遂昌县人民政府指导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适当方式对退出情况予以通报公告,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进行。 三、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要依法依规处理好小贷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事项。完成清算后,不得违规从事发放贷款业务,不得使用全省统一的浙江小贷公司标识及相关商誉等。 此复。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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