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取消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 | ||||||||||||
发布日期:2020-09-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浙金管核〔2020〕14号 台州市金融办: 你办《关于转报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退出试点的请示》(台金融办﹝2020﹞51号)收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及《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24号)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交要求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变更为普通类公司的申请材料、临海市金融办及你办的审核意见,同意取消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 二、你办要会同临海市金融办指导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适当方式对退出情况予以通报公告,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进行。 三、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要依法依规处理好小贷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事项。转为普通类公司后,不得违规从事发放贷款业务,不得使用全省统一的浙江小贷公司标识及相关商誉等。 此复。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