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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关于《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2020-10-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问:实施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的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的依据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问:制定两个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监管实际,我们制定了两个暂行办法,对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内容、主体、程序等作了细化,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为予以规范。 问:两个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两个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问:现场检查由谁来实施? 答: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根据需要,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的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问:现场检查中,地方金融组织的联络人由谁担任?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被检查机构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作为检查联络人,负责与检查组联系对接现场检查相关工作。 政策咨询联系人:傅晨柠 联系电话:0571-81050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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