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2892774-9/2020-005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公开日期: 2020-1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本解读】关于《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了《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现将两个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已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监管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两个暂行办法,对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内容、主体、程序等作了细化,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为予以规范。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

两个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三、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

(二)省级层面。《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

四、办法的制定过程

今年3月份,按照《条例》审议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形成两个暂行办法初稿。《条例》出台后,对照《条例》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书面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地方金融组织代表、各市金融办、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10月,两个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五、《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非现场监管内容。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收集地方金融组织以及行业整体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及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地方金融组织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二)非现场监管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筹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辖内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非现场监管的程序。非现场监管主要包含信息收集、评估分析和风险处置三个阶段。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对收集到的地方金融组织、行业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开展风险处置。对于在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进一步排查并化解风险。

(四)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组织数据报送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主要股东经营困难、主要负责人失联、发生流动性风险等严重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及相关监管数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对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原始数据信息的分析情况,及时整理形成地方金融组织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和行业分类监管报表。根据非现场监管风险分析和评价结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可采取风险提示、督促自查、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

(五)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加强宏观经济对地方金融组织整体经营的影响、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内部相互联系产生的风险及其蔓延等情况的关注,开展地方金融组织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并根据行业性风险发展变化情况,研究监管对策。

六、《现场检查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是指监管人员深入到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制度、业务、财务检查和风险分析,核实或查清相关问题,达到全面了解和判断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及风险情况的实地检查方式。

(二)现场检查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筹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对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根据需要,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的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程序。现场检查分为检查计划、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档案整理五个阶段。开展现场检查前,要求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查前调查,以询问、约谈、查阅复制资料、账务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并建立工作底稿和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对检查结果有重要影响或确有必要的,应当制作事实确认书;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包括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等方式。

(四)现场检查配合工作。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明确检查联络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按时提交检查需要的各类数据文件材料,及时确认检查有关事实内容,并妥善做好检查内容保密工作。

七、解读机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八、解读时间

2020年10月29日


政策咨询联系人:傅晨柠    联系电话:0571-8105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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