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 | ||||||||||||
发布日期:2019-03-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 ||||||||||||
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全省金融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配合推动地方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工作。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 2.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两局”)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责任。搭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合作平台,加强与在浙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 3.推动全省金融产业发展,协调和推进金融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和重点集聚区建设。推动全省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协调和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试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一带一路”、长三角等金融协调发展。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有关配套政策。 4.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负责金融保障情况的考核评价。指导和推进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改革发展。指导、推动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拓展融资渠道。 5.拟订推动建立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股改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做好全省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工作。协调和推动地方证券期货业的改革发展,推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6.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风险防范处置。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建立健全全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全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7.拟订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实施细则。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8.负责对省政府授权的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和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引导全省民间融资。负责引导新兴金融业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协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9.负责全省金融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参与指导全省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工作。 10.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1.职能转变。紧紧围绕国家和省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深化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突出监管职责。加强地方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衔接,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强化对全省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投资公司和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地方负责监管的各类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积极引导其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收支总预算3670.97万元。 (二)关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收入预算3670.9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387.61万元,占92.3%;上年结转 283.36万元,占7.7%。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3272.8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1.8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4.37万元和住房保障支出191.95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426.94万元,占38.9%;日常公用支出511.57万元,占13.9%;项目支出1732.46万元,占47.2%。 结转下年0万元。 (四)关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387.61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387.61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89.4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1.8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4.37万元和住房保障支出191.95万元。 (五)关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387.61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增加449.6万元,主要是因机构改革后,我局人员编制增加,相应人员经费等有所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989.45万元,占88.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71.84万元,占5.1%;卫生健康(类)支出34.37万元,占1.0%;住房保障(类)支出191.95万元,占5.7%。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1540.3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449.1万元,主要用于我局开展金融改革创新、优化金融服务、加强政策研究、强化金融监管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122.74万元,主要用于我局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49.10万元,主要用于我局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 (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34.37万元,主要用于我局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18.45万元,主要用于我局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73.50万元,主要用于我局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六)关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938.5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426.9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费用; 公用经费511.5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费用。 (七)关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关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2.83万元,与上年执行数持平,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省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9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15.21万元,与上年执行数持平。主要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5.65万元,与上年执行数持平。主要用于接待国外来宾、中央有关部委、各兄弟省市赴我省工作调研考察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97万元,与上年执行数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97万元,主要用于开展金融业改革、创新、保障、防范、发展以及管理等方面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11.57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8.91万元,下降1.71%,主要是近年来我局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相关规定要求,严格三公经费报批要求和报销流程,三公经费比上年预算数下降。 2.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380.5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372.52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9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专项公用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449.10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0.卫生健康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房住房的补贴。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